2008年6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本报提醒
装修不签协议 官司费时费力
王海燕

  为了讨回一万多元的装修费,兴师动众搬来了12名“救兵”出庭作证,这才了结了这次不签协议所“惹”的祸。昨天,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讨装修费的案件,官司虽然打赢了,但代价着实大了些。
  2005年,还是夫妻的冯某和许某想要装修房子,于是邀请了搞装修的朋友田某前来帮忙。田某和他们相识,所以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协议。在装修过程中,田某还代为他们购买装修材料,也从来没想过要开正式发票。不料房子刚刚装修完,冯某和许某两人就离婚了,田某就这样一直没有拿到装修费。
  去年田某想通过打官司要回装修费,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。今年,田某再次将许某、冯某告上法庭,要求两人支付装修费一万多元。法庭上,田某为了证明装修的事实和费用,请来了灯具店、油漆店、建材店的员工以及水电工、泥工、木工等共12名证人出庭作证。最终法院根据这些证人证言以及部分购货清单,判决由冯某和许某支付田某装修款1.3万余元。
  “本案中田某虽然胜诉了,但为讨回这笔装修费,前后打了两场官司,还申请了12名证人出庭作证,为了证明装修费用,有的还需评估,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,要回来的1.3万余元装修费可以说是所剩无几了。”主审本案的胡法官提醒:装修中事主双方最好事先签订装修协议,购买材料时也应开具正式发票,以便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权。